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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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小伙伴找小百问: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税率是多少?为什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综合计税相差的缴税金额差那么多?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是怎么算的?今天,小百就为大家统一解惑~

先说关于一次性奖金的问题。

现今,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单独计税所得和综合计税,若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有综合计税一种方法。先说结论:对于大部分朋友来说,综合计税会纳更多的税。

方法一: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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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并入综合所得(综合计税)

居民个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综合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注意:上述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包括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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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两个例子

A公司小王,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按单独计税的方式,小王年终奖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按综合计税的方式,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对小王来说,单独计税比综合计税少纳5100元。

小王税款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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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小李,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如果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如果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对小李来说,综合计税比单独计税少纳10410元。

小李税款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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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单独计税方法更适合高工资低奖金的朋友,而综合计税更适合低工资高奖金的朋友。

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部分人属于高工资低奖金,故而采用综合计税的方式需要纳更多的税。

注意!6个年终奖“临界点”别误踩

在年终奖单独计税时,一定不要忽略“临界点”问题。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

案例分析

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收入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即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收入32610.9元。

相比之下,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提醒

年终奖对应的税率有六档,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的档位都会出现多发一元,税负陡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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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小百再跟大家说说专项附加扣除容易遇到的问题。

现在共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六项专属附加扣除,这六项专属附加扣除的范围、可享受时间、扣除方式、标准等一览表附在这里咯~(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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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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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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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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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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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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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把大家可能会在专项附加扣除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大家查阅:

一、子女教育

Q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A1: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Q2:残障儿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接受义务教育,送至托管班,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2:对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残障儿童,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对于已达到入学年龄,将儿童送入有学籍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A3: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Q4: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A4: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5: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A5: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Q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A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Q2: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2: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A3: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4: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A4: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Q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A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三、住房贷款利息

Q1: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1: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是否符合扣除标准?

A2: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4: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A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Q5: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A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四、住房租金

Q1: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A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Q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A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Q3: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A3:“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Q4: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A4: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Q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A5: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各自扣除。

五、赡养老人

Q1: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A1: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Q2: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A2: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Q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A3: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Q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A4: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Q5: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5: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六、大病医疗

Q1: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A1: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Q2: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A2: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Q3: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可否合并计算?

A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不能合并计算。

Q4: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A4:国家医疗保障局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查询 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Q5: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A5: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