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什么意思(汉代贤王侯)

35小吃技术网 推荐阅读 2022年09月23日22时09分28秒 215 0

《陈涉世家》出自司马迁的《史记》,这是一本关于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和光武的传记。本文真实完整地描述了这次农民起义的起因、过程和结局,展现了陈涉在反秦暴政斗争的关键时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显示了他对时局的洞察和卓越的组织领导,体现了农民阶级的智慧、勇气和大无畏的战斗精神。文章还生动地描述了陈涉和光武的形象。出身于农场工人的陈涉雄心勃勃,具有政治远见。他要求把人民从“苦秦”中解放出来。他聪明果断,在组织群众、制定策略、指挥战争方面有杰出的才能,是农民阶级的杰出领袖。光武的描写虽然简短,但他密谋起义、诱敌杀将等事迹也表现出非凡的机智、勇气和反抗精神。在他们身上,都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因不甘忍受黑暗统治而敢于斗争的英雄气概。文章还写了起义军内部的不和与自相残杀,陈涉贪图享乐,背信弃义,称王后脱离群众,这些都显示了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作者善于把握历史事件的发展过程,善于运用语言、动作、表情描写等多种手法塑造人物形象,从而生动、真实地再现这场伟大斗争的画面。(古诗词文学网)

从文学鉴赏的角度来看,《陈涉家族》无疑是一篇美文,但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来研究《陈涉家族》,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其中涉及史实和知识。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什么意思(汉代贤王侯)-第1张图片

《史记》●陈涉列传:二帝元年七月,九百人驻渔阳,驻小泽乡。陈生和光武是村长。会下大雨,路会堵,温度会过时。失期,法斩。陈胜和光武说:“如果你今天死了,你就会死,如果你制定了一个大计划。如果等死,怎么会死呢?”

一问:“失去时间,一切规律都被切割”的真实性。真相是什么?根据《胡迪墓》中的法律文书,义务兵若不按时报到或借故逃跑,将被处以杖刑,这并不是汉代史家在《汉书·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为地方朝廷征徭役,若迟征,不征,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五天被训斥;六到十天,一盾;如果你超过十天,你将被罚款一件盔甲。如果仆人耽搁了六到十天,掌管仆人的官员就要被罚一面盾牌,如果耽搁了十多天,就要被罚一副盔甲。

我相信《睡虎墓》中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如果你失去了时间,所有的法律将被切断”只是陈升和光武为正义创造的借口。如果你对秦朝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你就不会相信“过时皆伐”是历史事实。

虽然我们还不能知道秦朝所有的法律,但从出土的秦简中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1100余枚,大部分与法律有关。睡虎地秦墓竹简成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秦十八法,包括田法、金部法、任用官员法等十八种法律,涵盖了刑法、行政、经济、民事等法律条文。这是云梦秦简的主体部分。

2.“有效法”,是关于政府货物账目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什么意思(汉代贤王侯)-第2张图片

3.《秦法杂抄》,是法律和单行条例的摘录。其中有《除官法》、《抓贼法》等11种法规。其他的没有名字,摘抄的也挺广泛的。

4.“法律问答”,即官员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许多过去的先例作为回答的基础。

5.闭门红豆博客,是案件侦查、检查、审判等程序的指引。而法律文书的规定,包含了许多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和勘验。

6.《为官之道》描述了对官员的各种要求和任用、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官员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由当时的南郡郡守发给本郡各郡、各路,警示官民守法。

秦代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体现了理性和宽刑,与夏商周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

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是否具有溯及力。《云梦秦简牍●法律问答》:“或赦前盗钱数千,赦后再物尽其用。那又怎么样?算了吧。”宽恕前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说明刑法没有溯及力。

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云梦秦简表明,身高六尺是刑事责任的极限。

故意和过失是有区别的。在法律上,故意犯罪被称为“终”或“端对端”。称过失犯罪为“行为不当”或“损失”。《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论狱中何为‘不直’,何为‘竖囚’?罪时重时轻,时轻时重,不正;论其末,及其狱,末不令,谓之‘竖囚’。”如果一个罪犯因为过失而被错判或放纵,那就是“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处罚,过失从轻处罚的做法。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是有区别的。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是“贼杀”,故意伤害是“打架杀人”。对各种打架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对于一般打架行为,根据伤害程度进行量刑,如“咬人鼻子、耳朵、嘴唇”,可处以刑罚;“绑起来拔眉毛”的人,要判末世;如果你打架伤了人,你就得“当市领导”。

为义杀人和自卫是有区别的。云梦秦简。法问:“捉野鸡之罪,即以刀剑刺之,如何?杀之,完其为城旦;若受伤,则为仆。”也就是说,在抓到应当罚款的犯罪时,故意用刀枪打死的,判为市官的刑,刺死的判为奴官。

不作为犯罪有明确的定义。云梦秦简。《问答法》中记载:明知“窃”而不告、不捕(不作为)者,应受相应处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诬告者有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告陷害”、“未经审判的控告”(诬告陷害)和“带赃物的控告”(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属实,但故意增加数额)等等,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

自首采取减刑原则。犯罪后“自首”(自首)的,应当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问:“死而取出是假的,盗之不当?自毁,死之论,其得,坐盗。”借来的官员财产如果逃跑,如果是自首,逃跑就是犯罪;如果你被逮捕,你将被判盗窃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在刑法中,一人犯两罪的,应当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问答》:“盗羊一钉,牢不破,诬人偷猪。那又怎么样?当这个城市完成的时候。”也就是尚家志接连犯下偷羊和诬告人偷猪两宗罪。因为诬告人偷猪罪比偷羊罪更严重,而且根据诬告原则,从重(诬告人偷猪)判处尚甲之刑。

对累犯采取加重合并处罚原则。对于犯罪和服刑后不久又犯罪的,将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问:“奈为诸侯,羊倌谤人,有何意义?乃当官时,六岁。”即,本应判处“陈丽”刑罚的罪犯,诬告他人为放羊人(二年刑),除了原判为陈丽外,还要加判“程丹”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论秦律对“盗”罪的处罚,普通人犯罪会根据赃物的多少给予不同的处罚;而共同犯盗窃罪者,“盗一钱多,断左趾,成市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被教唆者,不处罚被教唆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问:“甲派乙去偷东西杀人,收一毛钱。如果你问B身高六英尺,A怎么说?”什么时候。“根据秦朝的法律,凡是身高不足六尺的,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刑事责任。甲方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大的处罚政策。外商进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关前必须用火熏其十字轭,以消灭各诸侯国商人马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带入秦国。当一个外国商人正式在市场上交易时,他必须首先向政府登记。外商不得将秦国的珍贵物资带出秦国。除了禁令,秦国对外商也有优惠政策。在生活上照顾外商,对违法的外商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法律问答》指出,外商因与秦人打架受伤时,该外商只被罚医药费,不被刑事处罚。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刑的规定。贵族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既可以“降爵位赎罪”,也可以“以爵位赎罪”。有职称者56岁可免服兵役,无职称者60岁可免服兵役。有爵位就用爵位赎回做奴隶的亲人。与没有骑士身份的人相比,一级骑士身份甚至抵得上五年驻军和几千美元。

秦始皇还严格禁止原始婚姻习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反一夫一妻制习俗的人,如淫乱、顶礼膜拜、逃婚等,严惩不贷。

秦朝重视孝道。秦法律及司法解释:老人控诉子女不孝,请求判处死刑。他们应该办理三次宽恕(原谅、宽大)手续吗?应该立即逮捕他们,而不是命令他们逃跑。(原文:不要跟人说不孝,杀了他们,做三环?戒指不当,抓紧不要丢。)打爷爷奶奶,你应该是城里人。(脸上纹字,男方罚修城墙,女方罚公粮,相当于劳改。如果你打了你的曾祖父母,你应该如何惩罚他们?和打爷爷奶奶是一样的。(把父母打一顿,你就是城里人。)今天打高爸妈怎么办?比父母还大。

经济法规也有其合理性。根据平等雇佣法,手工业作坊的手工业者分为“新工人”和“老工人”。因为他们的技术水平不同,每年每个人的生产定额都不一样。一个新工人的生产定额,只有一个老工人的生产定额的一半,而且只在第二年等于老工人。这符合客观实际和技术进步的规律,也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新老工人提高红豆博客制作技术的途径是“老师要善于教”,即要接受相应的、有效的技术培训,培训期限随原有水平而异。“所以,新工人一岁,新工人两岁”。老工人的培训期为一年,新工人的培训期为两年。在固定的时期内,能够提前完成学习任务的,政府会给予奖励。反之,到期未完成学业者,应登记上报内史,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或处理。熟练人员和非熟练人员的使用也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工人纲领中规定,允许政府奴隶和具有刺绣技能的普通妇女获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平等就业法》也规定:“陈丽有七技之才,不要以为人家是佣人,养着人家。”也就是不允许有技术的奴隶做开车做饭之类的零活。这对提高官手工业的生产技术、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金布法》规定,市场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一元以下的小商品除外。禁止私铸钱币,保证钱布并用。金布法规定:“布宽八尺,宽二尺五寸。恶,其浩如烟海不如型,不…钱是十一当一布。”

秦国生产的产品、设备、建筑工程,必须“人工合一”,工人、工程师、监工要对质量负责。陈说,“从考核制度的正规化和精细化,可以看出当时法律之严,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制品、漆园、采冶等的考核都非常严格。,那些落后的人应该受到惩罚。连续三年落后的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样一个群体,上至主管官员,下至县令、县官,都要荣辱与共。《秦律杂抄》中的规定颇有道理。“如果竞争落后,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虽然因其不称职而取消其官职,但不给予经济制裁”。

国家有专门的官员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包括田瑟夫、布佐等的管辖范围和内容。,包括国有土地播种面积和未耕面积的具体数字,降雨量和雨后农作物生长情况,水旱虫灾对农作物的损害情况,每亩土地种植不同农作物的数量,农田边界的移动情况,以及各种破坏国有土地耕种的行为等。这些官员应该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错误负责。

据史料统计,秦朝的刑罚只有27种,比如劳役刑,比如官宦嫔妃、市旦、鬼薪、司寇、王侯等。,体罚,如砍掉左脚趾和右脚趾,还有宫刑等。,和死刑,如参加蛮族,凿,虚张声势,鞭笞。对此有专门研究的陈说,云梦秦简记载的死刑案件只有五件,而“赞敌畏众”、教唆少年犯罪、与兄弟姐妹有染等死刑案件有好几件。其他的大多是“危害他人罪”,也就是一种经济处罚。“害人之物”一般分为甲、盾、钱、徭役四类。盔甲和盾牌作为武器保证国家战争,徭役保证大量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罚最终还是要建立在保证足够生产力的基础上。对犯人的惩罚“多以不使犯人丧失劳动力为标准”。例如,在惩罚的种类方面,我:罚款,通常以盔甲和盾牌的价值来衡量,或以惩罚劳动和守卫边境来代替。偷桑叶一文不值。“这是30天的努力”是一种惩罚。不交,还用“驻防”,也就是限期守边来惩罚你。赎刑:通过支付金钱来赎刑。也可以通过劳务、守边等方式转换。奈:也叫“完”,剃掉胡子和鬓角羞辱他们,但保留头发。剃光头发比忍受惩罚更重要。司:墨刑,额上墨痕。鞭打和侮辱。

夏、殷、周的法律比秦更严厉。夏刑二百,刑三百,宫五百,墨一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得与失,法律之严苛,在商纣王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来说,法律也有严苛的一面。对于“聚众饮酒”者,“拘数周,杀之”;对于“纵酒”的阴人,先教育他们,如果还不服从教令,也把他们杀了。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坚持“无礼胜于庶人,无刑胜于大夫”的原则。成文法藏在政府里,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不向人民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把持的司法官员审判判决。实际上,如何惩罚他们是贵族们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们的专属权利。到了秦始皇时期,随着法制的逐步建立,夏商周时期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得到了改革。增加了一些肉刑,流放刑被广泛使用,肉刑逐渐被苛刑所取代,建立了集终身刑、肉刑、自由刑、体罚、财产刑于一体的复杂刑罚体系。

秦朝的法律比较完善,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经济社会生活,一切由法律决定。法治已经成为生活实践和治国工具。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统治者个人价值偏好的影响,秦律重义务,轻权利,弊大于利,利大于利,工具理性,但统治者的治天下思想和法治精神是极其可贵的。

这样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以及相对系统、合理、进步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导致“失去期限,断绝一切法律”这种极其野蛮、原始的法律规定。

问题二:“王侯将相,必有一种和”的真谛。对于“王子会有更好的种子”这句名言,一直有很多解释。迪什在《光武·陈胜》一书中翻译道:“难道所有的帝王将相都是出身高贵的品种吗?”他还说,“它冲破了帝王将相神圣的封建等级制度的羁绊,断然否定了封建统治者一再鼓吹的帝王将相生来就有珍贵种子的骗人鬼话。”现在一般翻译为:“帝王将相都是天生的吗?”

在我看来,“冲破帝王将相神圣的封建等级制度的羁绊,断然否定封建统治者反复鼓吹的帝王将相生而贵子的骗人鬼话”,是不符合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过度解读。

受社会条件和时代的限制,农民战争确实有“皇权”,只反对贪官不反对皇帝,或者只反对坏皇帝不反对好皇帝。从陈胜领导的起义开始,就进行了伏肃和向燕,以增强自己的号召力。可见他没有阶级意识,“好贵族”在他心目中的地位还是很重要的。陈胜的意思应该很明确,就是说王侯将相不是天生的,他们可以,我们也可以。没有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意思。封建社会的农民不能有脱离社会条件的阶级意识,要为实现农民阶级翻身当家作主而奋斗。这不需要提升。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及其短暂的胜利或成功的表现已经得到证实。陈胜也是如此,称王后开始骄傲,贪图享受,逐渐脱离劳动人民。他对“庙里挂帘”很感兴趣,杀了一个来看望他的穷朋友。只是因为穷朋友太随意,还说起了陈升的过去,陈升认为影响了他的威信。可怜的朋友被斩首了,和他一起来的可怜的朋友连夜逃走了。陈胜对守备兵说的那句“要有钱,不要忘记对方”,早已被他遗忘。他岳父来看他,他也很嚣张。他岳父大怒,走了。为了提高自己的权威而杀死下属,这是武断的。结果,所有的人都反目成仇。

为了反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代表人民的意志,农民起义军的领导人广泛吸收了对现政权严重不满,只满足于当兵和吃粮食填饱肚子的农民,形成了反对地主阶级的武装组织。朝廷称之为贼匪,现代人称之为农民起义军。他们不喜节制,不图生计,厌官厌财,善于搞破坏,渴望富而贵的生活。他们只知道皇帝、权贵、地主、富人的生活,而不去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当他们处于叛逆的境地时,他们是流浪者,而当他们处于安顺的境地时,他们是贵族。一旦革命成功,他们自己就会成为贵族和地主。因此,新的革命因素正在酝酿、成长和扩大,直至爆发新的革命。秦始皇以后,二十多个朝代的革命,大部分都发生了。

经济的必然性决定了农民起义军无法超越小生产者的狭隘视野。农民反对封建压迫和剥削,但不反对封建制度;农民起义的目的是推翻地主,而不是地主阶级。所以,即使农民起义成功了,也不可能改变封建生产方式。只不过是农民军的领袖成了皇帝,英雄成了大地主,一人得鸡犬升天。换句话说,只有少数农民取代了旧地主,成为继续压迫和剥削绝大多数人的新地主。

其实“王侯将相有一种太平”就是陈胜悼念王孙,感慨秦国的残暴,还有多少贵族后代留下。李开元认为,陈升是一个专有名词和尊称,只有出身高贵的人才会有名字。所以,陈升不是一个普通的平民,而应该是一个贵族的后代,头脑中残留着一种贵族精英意识。从起义一开始就以傅肃、向燕的名义发动民众,可以看出陈胜并没有用平民社会取代贵族社会的想法。在《陈涉列传》中,陈涉说:“我听说第二世界的小儿子站起来是不对的,但儿子傅肃是站起来的人。傅肃向他进谏,于是派了一个洋兵。如果你今天是无辜的,我会杀了你。百姓多闻其才,不知其亡。”他领导农民起义是为了让一些人过上贵族生活。所以把“王侯将相宁有种”解读为悼念王孙,应该更接近陈胜等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