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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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运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主要指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资料、字典、标准汇编等。

(4)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四条法律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必要时,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五条法律部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业务部门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公司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署或审核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公司任务、使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其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其中包括:

(1)完成公司工作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公司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

4.退休、退职、无薪、辞职或调动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后两年内在原工作岗位上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2)以本公司名义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公司的名誉、名称或者社会地位进行各种行为;

2.利用公司的人力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授权、使用或盗用本公司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完成人有权签署相关成果文件,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和报酬。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或造成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由公司按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条侵权人为公司员工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侵权人非本公司员工的,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处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十四条公司法律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二)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专利事务咨询服务;

(3)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广告认证等事宜;

(4)保护公司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处理相关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事务;

(五)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流失;

(六)协助实施专利技术,管理专利实施的许可贸易;

(7)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专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申请、维持和放弃的确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2)专利评估和评价;

(三)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和专利权;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权质押;

(5)专利诉讼;

(六)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在项目开发立项前,应向法律部申请由专业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项目研发期间和之后,如有必要,业务部门还应申请法律部进行必要的跟踪和检索。

第十七条在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过程中,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专利申请的提交

(1)凡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本公司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填写“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栏时,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申请的发明创造技术的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有益效果,并根据已知的信息评价该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

(二)业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在“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栏中公布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并请部门负责人公布部门审查意见;

(3)营业部申请人将此表提交法律部。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第1张图片

(一)司法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对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可专利性审查,由他们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并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中填写检索信息和专利三个特征的审查意见;

(2)法律部将《发明专利申请表》提交公司CEO审批;

(3)经首席执行官批准后,法律部门将着手进行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专利申请的处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分为普通、重要和重要三类。

1、普通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般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2.重要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者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高度创造性,为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趋势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2)法律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处理专利申请。法律部根据外部专业人员的要求,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或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其他公司、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就合作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或委托研究、规划、设计、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在内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并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合资公司接受对方技术或R&D成果作为投资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将专利技术项目报法律部进行检索。法律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和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二)以专利资产与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或者合作,或者经许可与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或者合作;

(三)以专利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的专利技术,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地、被许可人机构注册地或者专利实施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员工有权保护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法律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专利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依法及时缴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年费或申请维持费,以维持其有效性。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者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应当进行论证和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律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审查和办理,对暂时不用的其他类别商标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负责商标物品样本印刷前的审核;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侵权和争议的工作;

(5)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的商标使用;

(6)负责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处理;

(七)为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的咨询和培训;

(八)负责与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在新产品或服务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或服务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应事先向公司法律部报告:

(1)名称建议:商标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律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拟使用商标的名称或图案、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其使用理由等信息;

(2)商标查询:公司法律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3)申请注册和核准注册:申请人根据汇通部门负责人和法务部商标查询的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该决定提交公司CEO批准后,法务部负责与申请人一起准备商标申请前的相关文件;

(4)司法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涉及境外商标注册的,公司法律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依据国际商标注册规则,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三十二条为防止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者近似商标上被他人抢注,公司应当设计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三十三条公司商标保护期自商标查询之日起至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法律部应当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档案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的原则,统一档案管理。商标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侵权案件和纠纷信息;广告和展览材料;该品牌在市场上的相关数据;类似产品的商标使用;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业务需要接受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接受的商标进行充分论证,确认商标所有人与第三人无商标权纠纷或质押后,方可接受该商标。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有责任维护商标的完整性。本公司员工有举报商标侵权的义务,举报有功者将获得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市场部和品牌部负责处理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法解决的可交由公司法律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司法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初步审查,对涉嫌侵权的案件,应采取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著作权、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注册,参照商标注册申请办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第2张图片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利申请表(略)

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