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35小吃技术网 推荐阅读 2022年10月11日22时23分57秒 301 0

原载杨、和税务教室

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身份的主体非常广泛。本文只讨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第1张图片

一、增值税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企业法人股东,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都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股东转让股权时不能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过程中,收款人收到股权款时,只需向付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即可。

二。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法人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第2张图片

(1)自然人股东

目前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有效文件有:国税函[2009]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的下列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从事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清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285号文件)主要是为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代扣代缴)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交易尚未完成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更报告表》(表格样式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主要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定作出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二)计税基础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可以低于市场转让股权的;(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方法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主要规定了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等。:(1)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视同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2)本文件重点以申报股权转让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权价格是否为公允市场价格的标准。同时特别规定,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按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个税的关键,双方有时倾向于隐瞒或压低真实转让价格,从而影响股权转让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不应低于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不能低于同期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股东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

转让股权时,原则上应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此时此刻特别强调,对于被投资企业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过程中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按转增股本金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原始股权价值;根据这一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如果企业在资本化过程中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资本化不能计入原值?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确定与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法中被列为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所以不在单独的文件中描述,2009年财税59号文有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而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可按股权分配的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应当确认为股息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应当确认为股东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者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应当将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性投资,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可以分五年缴纳。

5.股权交换股权也是税法上股权取得的一种。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享受优惠政策,并适用特殊重组: (一)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总额的50%;(二)收购企业在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3)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可以选择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从而不征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6.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特别规定。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资产作为投资入股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转让未取得收入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产品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产品开发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计算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关于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 (一)股权转让合同已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的,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属于再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2)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因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而中止,且已按原价收回转让股权的,股权收益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益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而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可按股权分配的金额。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5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比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或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少,但我个人认为应先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进行纳税申报。在收入未确认的情况下,双方仅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思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如果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收回转让的股权,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吗?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的转让行为视为终止。双方签署并执行了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税务机关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又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在实践中,如果已经履行了协议,缴纳了转移支付,并且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就不能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无论股权转让合同以何种形式终止,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在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转让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没有实收资本的股权可以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吗?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我国现行公司制度有特殊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无论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还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都没有对公司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进行明显区分。因此,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100万元为实收资本,其余4900万元为实收资本,股东在认缴期前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税务机关会不会认为是“无正当理由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公司认缴的出资在会计上不入账,只在实际收到出资额后确认为“实收资本”。由于会计上没有做账务处理,所以不影响净资产的确认。因此,即使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低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认缴资本也不影响净资产。因此,我们认为,在实收资本到期未缴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并不违反股权价格低于相应净资产份额需要增加的情形。

3.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违约获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2006]866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产权转让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的转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这个规定,至于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认为,如果转让方违约,受让方获得的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删除了原个人所得清单第十一项“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仅列出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但受让方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因为是依附于转让合同的,所以不是“偶然所得”,也不是“财产转让所得”。我们认为,违约方根据本合同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从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来看,只有在有相应收入的情况下才涉及纳税义务,合同违约金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不应计算支付。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来看,违约金属于哪一类税目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守约方无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这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时,受让股东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公司不是支付收入的单位,只能是“代收代付”,不能是扣缴义务人。公司不应代扣代缴税款,也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上述一些观点不一定正确。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