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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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关于2022年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的通知)

2022年,开始申请北京知识产权资助。以下为《通知》全文(授予范围和标准附后):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资助的通知

京知行发[2021]19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本市注册或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是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对于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外国专利,应当将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授权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第一个专利权人作为授权申请人。

商标授予申请人应当是出资商标的专用权人;被资助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联合商标的代表人作为授权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补贴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内。

二、申报方式

北京知识产权赠款(专利、商标和出口赠款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申请在网上完成。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详见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

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依次选择“企业服务”-“知识产权”-“北京知识产权援助”)。

北京知识产权赠款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三。资助范围

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资助(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将分别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范围进行界定,申请人不能超出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1)国内发明专利

1.授权后授予

(1)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授权公告日(登记日)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发明(标准)专利。

2.专事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前十年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补贴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纳入北京市经信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且已申请补贴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年费减免(减免比例不限), 且相应年度的年度专利费已足额缴纳,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0次年费。

(2)国外发明专利

1.授权公告日期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20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2020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

3.2020年,首次通过PCT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公司。

(3)外国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或颁发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外国注册商标。

(4)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出口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或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值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人。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请时间:2021年7月5日至8月17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补贴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出口补贴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申请信息的最晚时间为8月17日24: 00。8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的资助申请人仍可修改已提交的申请信息。

2.资助申请表上传时间:2021年7月5日至8月31日。

或者专利和商标授权申请通过网上初核后,申请人需要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授权申请表》或《北京市商标授权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请系统。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补贴申报通过网上初审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单扫描件上传最晚时间为8月31日24: 00。

动词 (verb的缩写)确定优先供资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应用推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门和特殊中小企业的认定,参考北京市经信局专门和特殊中小企业公示名单(网址:http://jxj . Beijing . gov . cn/jxdt/);

4.小微企业的认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数据库(网址:http://xwqy . gsxt . gov . cn/);

5.在新冠肺炎从事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殊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告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不及物动词咨询方法

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资助(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申请期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窗口咨询服务:

电话号码:

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

工作日09:00至18:00

在线咨询QQ群:

北京知识产权基金交易群2 1032502150

电子邮件地址:

zizhu@zscqj.beijing.gov.cn

查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窗口工作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电话或网络咨询)

服务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附件:

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赠款申报指南

北京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

(2)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发明(标准)专利;

专利资助(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第1张图片

(3)国外发明专利;

(四)外国注册商标;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专利资助(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第2张图片

第七条资助申请人是指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和商标,第一专利权人和共有商标的代表人为授权申请人;对于不区分所有权人顺序的外国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授权申请人。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属于本市十大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专门从事专项创新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等需要重点支持的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每项资助不超过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申请经授权(注册)后,每项资助不超过1000元。

专业型和新型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按享受国家减免政策后实际应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专业型、特殊型和新型中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目录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获得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以PCT以外的其他方式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获得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通过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未经授权国家(地区)知识产权部门实质审查的国外发明专利不予资助。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本条第1项规定的资助外,还可获得额外资助:

1.最近一年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0件时,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最近一年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量达到200件时,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最近一年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量达到50件时,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零突破”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补贴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缴纳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渠道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补贴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同一中国商标在几个国家(地区)的几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在一个国家(地区)的一类注册视为一个。本条规定的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申请人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处于年费补缴期或者中止过程中的专利和无效商标;

(2)获得其他市财政支持的专利和商标;

(三)有权属争议的专利、商标;

(4)第一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不在本市;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资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