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

35小吃技术网 推荐阅读 2022年12月14日18时07分01秒 169 0

黑格尔哲学(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

三栋

长期以来,研究者对黑格尔哲学的“拯救”方案基本上采取了一种“去形而上学”的策略,即回避或抛弃黑格尔被判定为废话或过时幻想的“逻辑学”,转而在黑格尔的“应用逻辑学”中挖掘有价值的东西。这个方案也适用于黑格尔的法哲学。例如,当代著名的黑格尔法哲学研究者大黄蜂就明确宣称:“逻辑是关于精神的本体论概念,它常常令我们完全费解。合适的方式似乎是这样的。不如把这段文字当成一个采石场,里面有很多孤立的闪闪发光的思想,而不是徒劳地把这个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重建。”霍耐特主张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不需要使用逻辑学的方法论指导。”

上述研究策略促成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黑格尔哲学的部分复兴。然而,关于法哲学的方法,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作了明确的自我声明。在该书的“序言”中,黑格尔写道:

……这个大纲不同于通常的讲课大纲,首先是因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方法。但是,这里的前提是,从一门学科进步到另一门学科的哲学方法和科学论证方法,与其他认识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至于思辨知识的本质,我在《我的逻辑》中已经阐述过了,所以在本大纲中只是偶尔对其进展和方法做一些补充说明…

在该书的“导言”第31节中,黑格尔说得更清楚:“方法,这里的前提也来源于逻辑,正如科学中一个概念是从自身发展而来的,它只是其各种规定的一种内在进步和产物。这个过程并不是因为各种情况的存在或者把普遍的东西应用到这些从其他地方收到的材料上而发生的。”

这些文本表达了黑格尔的两个基本命题:(1)法哲学的方法来源于逻辑学,是逻辑学所阐述的方法对法哲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应用;(2)逻辑阐述的方法是思辨方法,即概念从自身发展而来,是其各种规定的内在展开。

黑格尔哲学(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第1张图片

黑格尔的这两个命题不仅出现在上述引文中,还被其他文本所证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的开头就肯定了《法哲学原理》只是哲学百科全书“客观精神”部分的“更广泛的,特别是更系统的论述”。在《哲学百科全书》中,黑格尔把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描述为两部分: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逻辑是纯概念的领域,是赋予其他哲学学科以生命的灵魂,而应用逻辑的形式不过是纯思维的一种特殊表达。这些文本都表明,在黑格尔的自我理解中,“法哲学”是以逻辑为基础的,“法哲学”渗透着逻辑所阐述的纯粹概念演绎法。

前述以《大黄蜂》为代表的研究策略——回避或放弃基于逻辑及其方法的法哲学解释——与长期以来研究者对黑格尔逻辑学的主流理解有关。研究者要么像叔本华一样把黑格尔的逻辑视为无意义的废话,要么倾向于把黑格尔的逻辑视为前康德的“精神本体论”和上帝的变体理论。当黑格尔把逻辑和形而上学、本体论联系起来,当人们对本体论做出具体的理解时,前述的研究策略更有助于理解黑格尔的逻辑。

因此,要认真对待黑格尔关于法哲学方法的自我宣言并对其做出积极的解读,我们需要采取两个基本步骤:第一,在当代语境中有意义地阐释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的方法;其次,具体展示了这种经过有意义解释的逻辑方法是如何在法哲学中具体应用的。

简论黑格尔的逻辑方法

阻止研究者直面黑格尔自我宣言的原因主要与第一步有关。长期以来,研究者倾向于对黑格尔的逻辑学做出否定的评价。我这里不打算全面梳理黑格尔逻辑阐释的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我只看20世纪早期。分析哲学兴起的思想背景之一是对以布拉德利为代表的新黑格尔主义的否定。后来,罗素在他广受欢迎的著作《西方哲学史》中总结说,“几乎所有黑格尔的理论都是错误的”,包括黑格尔的逻辑学。他把黑格尔的逻辑简化成一种矛盾的理论,而且是揭示矛盾的理论;把黑格尔辩证法解释成话题-反话题-结合的三元阶段。但是,这些都是对黑格尔逻辑的推测和曲解。罗素的结论,这似乎是“机智的”和“辩证的”,是黑格尔的逻辑错误产生了整个系统。逻辑越差,结论越有意思。罗素的结论实际上承认了逻辑作为法哲学基础的地位。但是,从追求语义确定的现代数理逻辑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充满了不可接受的语义漂移(我后面会提到这一点)。在黑格尔主义方面,克罗齐(1906)试图区分黑格尔的哲学。他把黑格尔辩证法的精神归结为“对立的综合”或“不同概念的综合”,并把它判断为黑格尔哲学中的“有生命的东西”。但是,他主张整个应用逻辑是真正辩证法的错误应用,因而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死的东西”。

黑格尔哲学(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第2张图片

这种对黑格尔逻辑的否定倾向直到20世纪80、90年代才有明显改变。平等人把黑格尔的逻辑重新置于后康德的背景中,把他的思辨逻辑看作是康德先验逻辑的推进。事实上,将康德-黑格尔逻辑置于西方形而上学的更大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可以更好地揭示其价值和意义。

形而上学本身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复杂的变化,但作为一门由亚里士多德文集编撰而成的学科,其形而上学有两种基本形态。一个是讨论至尊存在的特殊性质,即神学,另一个是讨论万物(如何)是,即一般状态,即本体论。不难理解,中世纪神学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吸收和发挥主要集中在第一种形式上。这种研究至尊存在的思想一直延续到近代早期,只不过至尊存在不再是“上帝”,而是“自我”(笛卡尔)、“上帝”(斯宾诺莎)、“专论”(莱布尼茨)等等。

康德的一大贡献是扭转了他那个时代流行的形而上学形式,复兴了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形式范畴理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自己的先验逻辑构想时,也有意识地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种先验方法的基本思想是,我们对所有存在的认知只有通过特定的先验概念框架才是可能的。甚至当我们试图把握至尊存在(无论是自我、上帝还是作为整体的世界)时,我们也只能使用这些先验的概念框架,尽管(在康德看来)这是一种错误的应用。他的先验逻辑是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系统探索。后来,康德又将这种先验方法进一步扩展到对人的欲望能力和情感感受能力的探索,试图揭示那些使人的行动和情感感受成为可能的先验概念和原理。

我在《自由逻辑:黑格尔逻辑在康德语境中的定位》一文中,讨论了为什么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被解读为康德先验逻辑的推进。综上所述,康德所论述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和原理,是有限理性人的认知、行动和情感感受的本体论的原初基础。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它们是绝对的中介,而它们本身是绝对没有中介的。但康德在阐述纯粹理性的先验概念和原则时采用了一种“因素分析”的方法,这在认识论上并不符合纯粹概念“绝对无中介”的性质,因为分析有赖于某种现成的东西(现成的认知判断、道德判断或审美判断)的给予才能进行分析。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只是沿袭了康德的先验思维,提出了一个同样符合纯粹概念在认识论上“绝对没有中介”的性质的方案,以此来阐明纯粹概念体系。正如霍尔盖特所指出的,解释黑格尔逻辑的关键在于把握它的非预设要求,并清楚地揭示黑格尔所讨论的纯粹概念是如何“由它们自己给定的”,而不是它们已经拥有的和它们在自身中发现的(… Essich Selbst Gibt,Nicht schon hat und in Sich Vorfindet)。

在上面的论文中,我把黑格尔的方案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一个没有任何前提和预设的初始概念(Sein),然后从这个概念推导出下面的概念。这种演绎的基本机制是,一个概念是它是什么(它的规定性),又不是什么(超出规定性)。黑格尔早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就提出了“精神”的这种自我否定机制。他还在许多文本中有意识地将“精神”的这种机制与自由联系起来,将“精神”的本质称为自由,甚至等同于自由。所以,如果自由的意义是自我调节,那么这种自我调节就是通过自我否定来进行的,也就是说,自由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自我否定来进行自我调节。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所揭示的,无非是纯粹概念是如何以这种自我否定的方式自我生成的。特别是,他称之为概念的“发展”。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自我声明的方法就是这种逻辑方法。

至于黑格尔逻辑学的这种方法的细节,我不打算在本文中深入讨论,而把重点放在上面提到的第二步,即展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如何具体应用这种逻辑方法的。

法哲学方法专题讨论

就法哲学的方法而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实际上提出了三种可能性,即直接意识和情感的方法、确定性的方法和他自己所倡导的哲学的方法。方法可以体现为法哲学研究者的思维方法,也可以体现为法哲学文本的建构方法,这些都是黑格尔在论述法哲学方法时所涉及的。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是同构的,虽然不一定是同步的。因此,我下面的分析主要着眼于法哲学的文本建构维度。

1.直接意识和情感的方法

黑格尔对前两种方法的论述主要出现在《法哲学原理导论》的第二节和第三节。让我们首先检查在第2节的附加解释中讨论的直接意识和情感的方法。黑格尔把它称为“一个糟糕的替代品”,虽然“它是所有方法中最方便的”,但同时“它也是最没有哲学性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把法的观念及其进一步的规定“作为意识的直接事实来把握和主张,把自然的或受启发的感情、自己的心灵和灵感作为法的起源”,因此,这种方法“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为原则”。

黑格尔在这里没有过多讨论第一种方法,或许是因为他认为他在其他地方对直接意识和情感的批判已经足够了,这种法哲学方法无非是直接“知识”在法哲学领域的体现。黑格尔在这里没有具体说明使用这种方法的代表性哲学家是谁。但他在这段话的评论中指出了更多的线索,让我们对这种方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他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的相关论述也表明,他把当代哲学家弗里斯视为这种方法的代表。

不管弗里斯和黑格尔的争论如何,我们只考察序言中黑格尔所理解的弗里斯的地位。他认为,弗里斯是在主张“每个人的伦理对象,主要是对国家、政府和宪法而言,是从他们自己的内心、情感和灵感中产生出来的,是真实的东西”,由此可见,法哲学的科学不是“基于思想和概念的发展,而是基于直接的感知和偶然的想象”。从黑格尔和弗里斯的争论中,我们可以读到一种黑格尔对普通大众的直接智力和情感能力的不信任。在黑格尔看来,一个人的“直接知觉(die unmittelbare Wahrnehmung)”或“直接意识的事实(Tatsachen des bewuβtseins un mittelbar)”不足以成为法律的理念及其进一步规定的基础。在黑格尔注释带给我们的《法哲学原理》第126节的附释中,他否定了以一个人内心的灵感和情绪作为衡量合法性、合理性和德性的标准。在《法哲学原理》第140节的附释中,他通过对伪善的考察阐明了这种否定的原因,即自我意识具有一种自欺和自我美化的内在倾向,行为人可以因为这种倾向而主观地合理化自己的目的,模糊了客观合理性边界。

黑格尔对这种诉诸“直接意识的事实”的做法的一般性批评,主要出现在《小逻辑导论》中对直接知识的论述中。在下面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这里所谓的信仰和直接知识,和别处所谓的灵感、内心的启示以及天赋和人的内容,尤其是被进一步做成健康的人类理性和常识的东西,是一模一样的。所有这些形式都是按照同样的方法,把内容或事实在意识中的直接性当作自己的原则。

我不打算在这里过多讨论黑格尔对直接知识的批判。我只想指出,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彻底贯彻了康德的认知弹性的思想,从而否定了任何不可估量的巴凯特的合法性。

2.明确的方法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的第二种可能方法是确定方法。首先,我想解释一下“positiv”这个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谈到“积极的法律科学”,后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积极的法律科学”,而在科学哲学中则有“实证主义”。我国学者通常将“实证”翻译为“实证”,所以上述三个词分别翻译为“实证法学”、“实证科学”和“实证主义”。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文语境中,“实证”很容易被理解为“实际证明”,即包含证明/验证的步骤,“实证科学”的译名尤其给人这种印象。然而,拉丁语词源“posit-”及其动词形式“ponere”在法律语境中的本义只是“不容置疑”。所以我倾向于把“positiv”翻译成“确定”,把“die positive Rechtswissenschaft”翻译成“确定的规律”。实在法的基本立场是,现实存在的事物被赋予基础性地位,具有规范性力量,成为合理性的基础。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确定方法的论述也是基于此。

黑格尔认为,与直接的意识方法和情感方法相比,确定方法追求定义和证明。前者要求概念的形式,后者要求必然性的形式。这个定义和证明的形式特征符合人们对科学的通常印象。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公理系统(欧几里德几何是公理系统)的构造方法是:从定义和公理出发,用演绎的方法推导出一系列定理,从而形成演绎系统。在现代科学领域,这种方法形式在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威力,通过斯宾诺莎对笛卡尔哲学体系的重建和自己伦理体系的构建,在哲学中也表现出了巨大的影响。在法律领域,这种形式的方法有着更悠久的历史,这在罗马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似乎有了这种形式特征,就可以保证一种方法和由这种方法构造的系统具有令人信服的真理。

在这种确定性的方法中,首先是寻求定义,因为只有定义足够清晰,才能成为判断合理性的有效标准,否则判断就会陷入似是而非或模棱两可的境地。比如,只有明确定义A是什么,才能确定眼前的X是不是A。然而,问题是,定义的基础是什么?如果一个人主观武断的东西不足以作为定义的依据,那么只能通过对已有的特殊事物进行抽象和概括来获得定义。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讨论“定义”的结论,也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判断:“定义大多来源于词源,尤其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的”。真正确定的方法所作出的定义的基础最终是已有的事物,包括公众已有的感觉和概念,定义是否正确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已有的表象(die vorhandenen Vorstellungen)”。

在《法哲学原理》的第三节中,黑格尔具体描述了实在法的基本特征。从形式上看,它是一部在一个国家具有“效力”和“权威”的法规;在内容上,它把国家的民族性格、它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简而言之,所有现存事物(das Vorhanden Sein)——定义为实在法的基础。

然而,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确定性方法有两个根本的困境。第一,虽然确定的方法需要概念的形式和某种必然的认识形式,但这样的定义永远是“不一致的、自相矛盾的”。为了说明这一点,黑格尔以“人的定义”为例,不厌其烦地引用了海内修斯《民法导论》中关于人的五个定义。其次,实在法本质上是对一个国家实际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不成文法观念的书面确认,它与这个国家的民族性格、历史发展等因素有关。它突出了概念之间的历史联系和发展,从而把过去的具体事物提升为普遍事物,成为判断现在和未来具体情况的权威。因此,当实在法为合法性辩护时,往往会援引历史渊源或其他情况来为一种现象或情况辩护。然而,在黑格尔看来,这只是解释和澄清(Erklä ren),或者更准确地说,只是理解和把握(Begreifen),这错过了“die fragenach der Wahr Haften Rechtfertigung”。在这里,黑格尔区分了“事物的历史意义,从历史的角度的启示和理解”和“同一事物的概念和实际事物的哲学观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讨论引入先验演绎的必要性时,明确地阐明了类似的区分。

黑格尔的上述区分意义重大。涉及到我们如何批判历史上的制度和事物——黑格尔在这个节点的注解和注释里举了很多例子,我们还可以举一些例子,比如割礼,殉道,三从四德,等等。为什么我们说它们不合理(unvernünftig)不合法(unberechtigt)?这里涉及的“真理”或“规律”,绝对不等于特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可的真理或规律。如果诉诸历史情境,只能肯定其所谓的历史合理性和合法性。从本质上讲,实在法不能承诺批判维度。当然,这里所涉及的“理”或“法”不应该是现今普遍认可的理或法。否则,今天的人只会用现在的时间活在古代,用特定历史时期相同的真理或规律去否定曾经特定的真理或规律。

理性批判需要引入真正普遍的标准和尺度,这正是哲学法学(Die Philosophische Rechts Wissenschaft)试图探索的,而实在法(die positive Rechtswissenschaft)无法提供的。

3.哲学方法

关于法哲学的主题,黑格尔首先明确指出“法的基础一般是精神的,其最接近的立场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精神作为第二自然世界从自身产生”。

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把法的出发点理解为自由意志,把法的体系理解为“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Dasreich der Verwirklichten Freiheit)。因此,他的哲学法学(Die Philosophische Rechts Wissenschaft)的主要工作是考察自由意志(人格-主体-个人)这一理念的规定和发展,以及基于每一规定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抽象法-道德法-伦理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自由。在这方面,逻辑不仅为法哲学提供了一种方法,也提供了一个主题。

但是,让我们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问题上:黑格尔前述的逻辑方法在法哲学中是如何体现的?由于对这个问题的全面回答实际上需要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系统的阐释,这不是一篇短文所能承担的任务,所以我将试图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1)主要出现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的对法哲学中自由意志思想本身的讨论是如何体现逻辑方法的运用的;(2)法哲学中的法律体系之间的过渡——从抽象的法律到道德的过渡(104)和从道德到伦理的过渡(141)两篇文本如何体现逻辑方法的运用。

首先,对自由意志概念本身的讨论。

黑格尔将自由意志视为一种理念。“观念”(Idee)是黑格尔的专用术语,他把它与“概念”(Begriff)区分开来。在通常的理解中,概念是思维的“大存在”,具有确定的规定。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明,与通常的理解相反,一个概念会因为是什么而不是什么的自我否定机制而转化为下一个概念。黑格尔称这种从一个概念到下一个概念的变化为概念的“发展”。在这种语境下,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理念”理解为描述这一概念发展过程的高阶词。对此,黑格尔写过这样一段话:“一方面,概念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规定本身就是概念;另一方面,因为概念本质上是观念,它们都是确定的形式,所以这些自生概念的系列也是各种形式的系列(eine Reihe von Gestaltungen),所以这些形式可以在科学中加以考察。”显然,黑格尔在这里考察自由概念的各种形式的科学指的是他自己的“哲学的法律科学”。

我将在下面讨论逻辑方法在自由概念的三个基本规定与相应的三个法律体系之间的过渡中的应用。现在,我想讨论一下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将自由意志概念本身从“任意性”提升到“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