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主体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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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

9、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问答题:

1、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4、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5、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