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整理管理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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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整理管理办法2003)

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通知,实施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新要求,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功能定位

1.重申土地储备工作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和资产的监管。

业务方面,如规划、仓储标准和早期开发。

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2.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计划内容、备案、审批和调整程序。

3.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有污染、文物古迹、超负荷矿产、洪涝灾害隐患的土地,在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管理后,方可进行收储储备。

4.土地入库前,应当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5.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证土地供应。

基金管理

1.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专款专用。

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和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混合。

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联合监督

1.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实时监管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和专项债券进行监管和指导。

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时限

1、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原2007年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山东郑锦戚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安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际上重新界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一级土地开发不是一个标准术语而是一个惯用术语,也叫成熟地。其实就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七通一平”进行划拨或出让,也就是土地储备的全过程。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也对一些PPP不规范操作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比如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或者原融资平台负责很多区开发的PPP项目的储备工作。

不符合。此前,金彩2016 91号文件已有规定,此次视为正式调整并公布专门针对土地的相关文件。这个《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有人认为是规范性文件),也是一般法的一部分。根据《办法》规定,社会资本(项目公司)不能作为土地储备主体,但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可以通过招采方式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附原政策及国土资源部解释: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图资规〔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一般要求

(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收购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和储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称备案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制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从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对于三年内可以收储的土地资源,优先储备空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五)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1.上年末储备土地出让情况(包括上年末待收储地块清单和待收储土地);

2.新增储备土地年度计划(包括新增收储土地和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预开发计划(含当年预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包括当年供应地块清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整理管理办法2003)-第1张图片

5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理计划;

6.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总需求。

其中,待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工作,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土地;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完全产权,纳入储备土地银行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可在中间每年调整一次,并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仓储准备金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污染土地、文物古迹、矿产覆盖层、洪水隐患和地质灾害风险等。,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完成验证、评估和处理前,不得入库和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获得的土地;

3.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的土地;

4.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且已完成征收的土地;

5.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

仓储用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收购方式和程序、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强行征用土地收储。对不符合收购方式和程序、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并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者由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土地储备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用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理和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整理储备土地的产权,评估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的保障。

土地开发前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时应按照地块的规划完成,并对土地进行平整,达到必要的“三通一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应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

前期开发项目建设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自我管理、委托管理、临时利用等方式,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犯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出租或临时使用的方式使用储备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土地需要建(构)筑物的,在批准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经过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在供应已发放的储备土地前,应当收回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

动词 (verb的缩写)基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指定用途。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决算,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十九)土地储备基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单的机构,应填写储备土地、已供应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及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按要求纳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予以警告直至退出名单。

(二十二)监管分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作、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批复并上传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给予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土地储备机构和地方土地储备业务的运作,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和专项债券需求,配合财政部门拨付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整理管理办法2003)-第2张图片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的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的收付,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和专项债券进行监管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采访,对《办法》修订的背景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一起看看吧~

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的健康运行。

土地储备在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规划、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2007年实施以来,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上是有效可行的,为促进和保障土地储备的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部分内容与近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不相衔接,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资金筹措、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不一致。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停止新增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的功能和融资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在推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贷款过程中,急需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为此,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总结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政策,修订形成了新《办法》,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的健康运行。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体要求、储备方案、仓储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理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七个部分。,共26条。

新《办法》专门明确土地储备的名称备案管理,深化和完善土地储备全过程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融资方式调整,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土地储备实行全业务流程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从四个方面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了全过程管理。

1.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计算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和专项债券额度的主要依据。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内容,规定了审批程序,提出各地要编制3年滚动土地储备计划,作为指导未来3年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

2.明确土地储备标准。为了保证“干净地”的供应,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存在污染、文物古迹、矿产覆盖、洪水隐患、地质灾害等问题的地块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入库土地的收购方式和补偿进行审查,明确权属关系,确保宗地产权清晰。

3.明确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

4.细化前期开发和管护的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出了对储备土地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求。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为提高土地储备的前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引导土地储备平稳、有序、高效发展,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和融资额测算提供合理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未来三年土地储备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指导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后续,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编制技术标准,对内容和规范作出进一步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1、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和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2、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报送决算,经财政部门审计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加强土地储备债务的风险防控。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建立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对国家储备机构、储备业务、储备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审核。同时,将建立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新修订的《办法》确保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方式适当调整,明确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政策组合,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四个控制”加强土地储备债务风险防控。

1.控制债券基金主体。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主要使用者。名单之外的机构不能使用债券资金,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不能挪用债券资金。

2.控制债券额度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中单独列示。债券的金额从上到下分解。债券在市县两级分解时,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方案,既保证土地储备债务不超过地方债务总量,又保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受其他类型债券影响。

3.控制债券基金的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发行项目涉及的征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在实施中,通过资金预决算审计、现场检查、定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土地储备信息监管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土地储备机构各项资金支出的具体使用方向,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对接。

4.控制投入和收入的平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偿债资金也来源于项目产生的收入。在发债之前,需要详细测算发债项目的投入成本和未来收益,实现投入与收益的自我平衡。对于一些地区确实无法自行平衡的项目或地块,一般由其他财政资金担保,暂时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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