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5小吃技术网 推荐阅读 2022年10月07日10时53分18秒 263 0

【基本案情】在被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依安天府供热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80余万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艾某因出售法院查封的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艾交了10万元保证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保证金扣划至碾子山区账户。为此,被执行人艾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保证金是个人缴纳的取保候审费用,与公司经营无关,属于个人财产,要求终止执行该财产。【不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艾的异议申请。因为被执行人是依安天府供热有限公司,而不是艾本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执行艾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0万元定金应当返还给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艾的异议申请。理由是艾某仅提供了在依安县法院取保候审的存款收据和向自然人宋某借款的借条,证明该笔存款是艾某向宋某借款用于支付保证金,与公司经营无关。但艾某未提供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天府供热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艾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点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依安天府供热有限公司的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艾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公司股东。故艾某应承担未举证的法律责任,合议庭综合审查,驳回了艾某的异议请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加强对公司股东的约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适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从程序上严格把握该制度的使用条件和当事人的主观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债权的滥用,违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初衷。下面,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1)从实体上否定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2.客观上滥用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滥用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从程序上严格把握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原告应该是公司的债权人;2.被告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3.“不诉不理”应在提起诉讼时进行;4.举证责任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但《公司法》第64条除外。综上所述,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主要价值。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极大损害。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既要严把实体关,又要严审程序关,既要保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又要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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